(刪除)
080.01.28一 原條文規定,中央再保險公司之國庫持股應有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為國營公司, 且股東僅限於國庫及公、民營保險業。為因應未來民營化國庫釋股及員工認股之 需,爰刪除第一項有關國庫持股比率及股東認股之限制規定。 二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既已就保險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 及應限期增資事項予以規範,爰刪除第二項規定。089.02.02一 本條刪除。 二 為避免該行資本額變動即需修法,且該行已依公司法規定,於公司章程中載明資 本額,本條文已無存在必要,爰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