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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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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6     條
各省、市合作分金庫,得設設計委員會,以合作事業及有關機關團體代表
及專家為委員,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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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