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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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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9     條
中央合作金庫,應於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營業計劃、營業概
算,呈請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造具
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積金及盈餘分配表
,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查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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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