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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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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0     條
縣、市合作金庫,應於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擬具營業計劃、營業
概算,報由各該省合作分金庫核轉中央合作金庫備案,並於營業年度終了
後一個月內,造具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
積金及盈餘分配表,報經各該省合作分金庫核轉中央合作分金庫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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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