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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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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中央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六千萬元,縣、市合作金庫之資本定為十萬元至
五十萬元,必要時得隨時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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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