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之設立、合併、變更、撤銷及解散,在省應由縣市政府呈經省 財政廳核轉,在直轄市應由財政局呈報財政部核准,並由財政部辦理設立 、解散登記,核發設立登記證。 本辦法公佈前已核准成立之兼營信用合作社,應鼓勵其改組為專營信用合 作社,或將其信用業務與其他專營信用合作社合併,或清理結束信用部業 務。第一項之設立標準及第二項之改組、合併或清理程序,由財政部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