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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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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
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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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