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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038.01.21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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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戰前活期存款之餘額截至本條例公布之日尚未清償者,其利息應照前條規
定分別折半計算。但在三十年十二月九日以後續有收付者,其利息仍照原
約計算,不得援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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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