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098.04.29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9- 2  條
(違反措施之處罰)
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鍰。 前項規定於立法院對第十九條之一之施行不同意追認時免罰。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