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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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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3     條
(回頭匯票金額之決定)
執票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原匯票付款地匯往前手 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背書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其所在地匯往前手所在 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前二項市價,以發票日之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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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