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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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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4     條
(複本之發行及份數)
匯票之受款人,得自負擔其費用,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但受款人以外之 執票人,請求發行複本時,須依次經由其前手請求之,並由其前手在各複 本上,為同樣之背書。 前項複本以三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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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