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34     條
(提示期限經過後發票人之責任)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 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