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36     條
(提示期限經過後之付款)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