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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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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40     條
(付款人之賠償責任)
違反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而付款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但賠償金額不 得超過支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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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