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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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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44     條
(準用匯票之規定)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 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除第六十九條第一 項、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 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 十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 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除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 百十條外;均於支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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