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8     條
(止付通知)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 ,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