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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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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5     條
(變則匯票)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 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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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