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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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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4     條
(指定及禁止承兌之期限)
除見票即付之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 並得指定其期限。 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背書人所定應請求承兌之期限,不得在發票人所定禁止期限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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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