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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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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6     條
(承兌日)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 時,記載其日期。 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 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 末日為承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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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