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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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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7     條
(一部承兌、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執票人 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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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