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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
(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56 條
(參加承兌之效力)
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被參加人及其前手,仍得於參加承兌後,向執票人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 額,請其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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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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