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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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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8     條
(期間之計算方法)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 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 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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