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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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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2     條
(參加付款之程序)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 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 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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