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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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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4     條
(參加付款之效力)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 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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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