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89     條
(拒絕事由之通知)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 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 ,為前項之通知。 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 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