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94     條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但 執票人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時,應自負擔其費用。 背書人為第一項記載時,僅對於該背書人發生效力。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 者,得向匯票上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其費用。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