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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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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7     條
(得追索之金額)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 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 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於到期日前付款者,自付款日至到期日前之利息,應由匯票金額內扣除。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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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