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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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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5     條
(憑證免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 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業務所書立之 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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