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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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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2-15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其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 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 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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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