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6.19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係於境外進行外幣國際證券業務,不涉及新臺幣匯兌,
爰參照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
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證券交易法之限制。
三、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尚無獨立之資本,係由其總公司統籌調撥與運用資金,基於
健全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經營並為保障投資人權益,爰於第二項授權金管
會會同中央銀行訂定相關財務、業務等事項之辦法,俾資管理。
104.02.04 一、為提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基於本條例境外原則自由之本旨,鬆綁國際證券業務
商品銷售限制,以拓展國際證券業務市場,爰於原條文第一項增訂國際證券業務
分公司辦理業務不受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期貨交易法有關規定之
限制。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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