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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108.11.11金管銀外字第1080136368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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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3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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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