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01.09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創立初期,財務基礎未臻穩固,存款人之最高保額,應有一定範圍
,以示限制。
096.01.18 一、原條文第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增訂「財政部」理由同第三條之說明。最高保額係屬存款保險業務範圍,
第二項規定係以存款本金債權為限,不包括利息。
三、茲因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攸關員工未來退休後生活之保障,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以保障其權益。
四、外國立法例: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第十一條(a)(3)特殊退休金帳戶規定:除對個人名義存
款帳戶提供最高保額十萬美元之保障外,並對其在同一要保機構之退休金存款帳
戶,亦另提供最高保額十萬美元之保障。
099.12.29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鑒於存款保險之設置以保障小額存款人為主,且存款人對金融機構可行使之債權
,應包括存款本金及所衍生之利息;復觀諸主要國家立法例(如:英、美、加、
日、韓、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將利息納入存款保險之保障範圍已為趨勢,爰修
正第二項,將原只保障存款本金之規定改採存款本金、利息合計(即內含式)在
最高保額內均受保障。另參酌美、韓、香港等國立法例,係以本國貨幣作為支付
幣別,以利執行,爰增訂第二項後段。
三、為符合存款保險費收取與賠付對等之基本原則,並避免日後賠付時分戶之認定爭
議,爰就第三項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受分戶保障之前提,除現行要件外,增列須
以要保機構依規定分戶繳納存款保險費及提供分戶帳冊紀錄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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