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01.09 一、保險費基數每半年計算一次,以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日。
二、為防止要保機構任意變動基準日之存款負債總額,以減少保險費之支付,爰明定
得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銀行隨時調整之。
074.01.09 釐訂保險費基數之計算方法。
096.01.18 一、條次變更。
二、由原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合併修正。
三、目前保險費基數係以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以下存款(即保額內存款)為計算基礎
,雖符合「收費與理賠對等」之公平原則,惟因存款保險係以維護信用秩序及促
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為目的,其保障範圍雖僅限於保額內存款,但因整體要保機
構之安定亦受惠於金融秩序之安定,故應由所有存款共同分攤,以符合社會公平
原則。
四、美國及日本作法皆以保險標的之存款項目為計算保險費基數基礎,爰採存款總額
扣除不保項目存款後餘額計算之。
五、保險費基數計算基準日係屬存款保險業務範圍,爰規定由存保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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