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存款要保事實) 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指定之規格內容,於各營業處所標示存款要保之事 實,並應於其金融商品中標示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
(標示存款要保事實)
074.01.09要保機構將要保事實標示,以昭公信。096.01.18一、原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 其他子公司經營業務或商品時,應註明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爰增訂要保機構須 於其經營之金融商品上(如指定用途信託基金、海外基金……等)標明是否受存 款保險保障,俾讓存款人充分瞭解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