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及協調機制) 存保公司為控制承保風險,有蒐集、分析要保機構之相關財務或業務資訊 需要時,應透過與主管機關、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建立之資 訊共享機制取得。如有不足,得要求要保機構據實提報。 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經營危機或其他有影響金融秩序之重大事件,應與主 管機關、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建立協調機制處理。
(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及協調機制)
096.01.18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存保公司為控制承保風險,有蒐集及分析要保機構相關資料之需要,惟為不 增加要保機構負擔,爰於第一項規定存保公司應透過與主管機關、農業金融中央 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建立之資訊共享機制取得相關資訊,如有不足,再要求要保 機構據實提報。另於第二項規定存保公司於處理要保機構時,應與各該主管機關 及中央銀行建立協調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