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01.09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責任,無再保險責任之分擔,一旦要保之金融機構發生
經營上之危機,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應負全部理賠責任,如其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須依
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將危及該公司之存續,爰明定該公司為履
行保險責任而有必要時,得申請中央銀行融資;排除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規定之適用
。
088.01.20 一、為能迅速有效安定存款人心理,保障其權益,避免釀成連鎖性金融風暴,爰修正
第一項,將有關申請特別融資之範圍及適用規定予以放寬。
二、為加強社會大眾對存保公司之信心,該公司未能提供擔保品部分之融資由國庫擔
保,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096.01.18 一、原條文第二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變更而作修正。
三、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後,國庫屬財政部職權,且為使國庫擔保之
程序一致,爰於第二項規定特別融資金額超過存保公司可提供擔保品範圍,應由
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擔保。
四、為維持存保機制之運作,增訂第四項規定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及墊付時,不適
用公司法及破產法有關破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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