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付金額) 存保公司對每一存款人之賠付金額,為依前條抵銷後之存款餘額。但以最 高保額為限。 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存款,依聯名人與停業要保機構存款 契約之約定計算其存款金額。無約定者均分後,再與其以個人名義在同一 停業要保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合併歸戶計算賠付金額。
(賠付金額)
096.01.18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規範抵銷後之存款餘額為賠付金額,但賠付金額以最高保額為限,爰為第一 項規定以符限額保障之立法宗旨。 三、目前我國對於存款聯名戶之權利歸屬,多依各銀行與存款戶之契約而定,為符合 本條例對同一存戶限額保障之立法原則,爰採統一歸戶方式,於第二項規定聯名 帳戶以歸戶後之存款餘額計算賠付金額。 四、原存保公司辦理現金賠付作業辦法第六條對於賠付金額之計算有類似規定,惟因 涉及人民權益事項,爰將其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後,納入本條例,以提升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