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4.01.09 明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營業年度決算後之盈餘,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090.07.09 因中央存保公司之理賠準備金只有二十四億元,如遇重大之金融事件,勢必不足以因
應;再加上偏低之保險費率,使得理賠準備金之累積速度十分緩慢。故為了厚植理賠
能力,無須再分派於財政部及中央銀行而繳國庫,全數納入保險理賠準備金,使得存
款保險人之權益獲得充分之保障。
096.01.18 一、原條文第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存保公司之設立係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屬金融監理之一
環,具公益特性,且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累積,攸關履行保險責任能力,爰規
定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
準備金,以厚植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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