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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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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6     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
程或遺囑之規定,但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其捐助章程或遺
屬未規定或規定不明者,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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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