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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107.11.14金管銀控字第107027456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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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銀行設立之家數。
銀行之設立,得同時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分行,其家數以五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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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