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 依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096.01.0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條增訂有關作業風險所需資本之相關規定,爰修訂第一項,將作業風險 納入計算所需資本之計算範圍。 三、有關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所採行之計算 方法,已於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中規定,為免重複,爰刪除第二 項規定。101.11.26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酌作調整。108.12.23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