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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0 條
受監管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放款投資審查會議、 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 資料通知監管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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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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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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