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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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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     條
受監管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放款投資審查會議、
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
資料通知監管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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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