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人對受接管金融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財政部核 准: 一、委託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四、與其他銀行合併。 五、營業行為以外之財產處分。 六、重大權利之拋棄、讓與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八、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