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監管或接管時、得指派或委託適當機關 (機構) 為監管人或接管 人,執行監管或接管職務。 監管人或接管人為執行前項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財政部派員或調派其 他機關 (機構) 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接管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