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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107.06.15金管銀國字第107027161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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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金融機構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每年十一月填具下年度設置之申請書
 (附表一)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經核定有業務區域者,限於該地區
設置。
當年度擬設置台數超過原申請台數時,金融機構得事先填具增加設置申請
書 (附表二)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一年以一次為限。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
對者,視為已核准。金融機構之申請書件不完備,經限期補正者,自完成
補正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主管機關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金
融機構不得於規定之等候期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當年度未能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申請設置完成者,視同放棄。
相關圖表: 附表一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設置申請書.PDF
相關圖表: 附表二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增加設置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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