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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095.12.29金管銀(二)字第095200087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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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為業務需要,設置、遷移或裁撤非
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招待所、顧
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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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