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12.29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金融機構在已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可能有變更使用單位或用途之情事
,例如:某一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原本供員工訓練中心使用,因業務需要,擬將該
場所改供電腦中心使用,由於該場所前已獲准設置,故本案屬使用單位之變更,
而非場所之新設置。原規定對於此類情形是否須申請核准未臻明確,爰於第一項
規定,使用單位變更或用途變更,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金融機構依據本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單位變更,若該原使用單位擬遷移至尚未
經核准設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地點,則應一併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設置。
四、第二項規定,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使用單位變更或用途變更申請書之內容。
五、基於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可能因業務需要而於原址擴充或縮減,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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