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經核准設置、遷移、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 場所使用單位、用途,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 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或變更後十五日內,依主管機關 規定之方式及內容申報相關資料。 金融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者,原核准廢 止。
095.12.29一、條次變更。 二、為落實電子化政府目標,金融機構完成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啟用、裁撤或變更, 將改以網路申報取代文書備查,爰修正第一項。 三、為統一法律用語,將「失效」修正為「廢止」。 四、「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銀行」修正為「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