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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095.12.29金管銀(二)字第095200087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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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金融機構經核准設置、遷移、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
場所使用單位、用途,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
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或變更後十五日內,依主管機關
規定之方式及內容申報相關資料。
金融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者,原核准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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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