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1     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一、正卡申請人:
(一)應為成年人。
(二)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
      資料。但發卡機構因與申請人有其他業務往來而持有其最近一年內
      之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且經申請人同意作為
      申請信用卡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