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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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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3     條
發卡機構辦理學生申請信用卡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禁止對學生行銷。
二、全職學生申請信用卡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每家發卡機構信用額度不
    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三、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
    代理人。
四、第三款之通知事項應於申請書及契約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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